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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督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正义对丁香梅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正义,丁香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督273号申请人:李正义,男,蒙古族,镇赉县莫莫格蒙古族乡农业站职工。被申请人:丁香梅,女,成年人,民族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正义诉被申请人丁香梅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一款(三)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予以返还。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杨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