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五春与杜成立、张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五春,杜成立,张春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635号原告赵五春。被告杜成立。被告张春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五春与被告杜成立、张春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成立、张春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五春撤回对被告杜成立、张春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