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起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起,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刘起。被执行人刘明。刘起与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明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起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合计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及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2016年9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开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审判长 宣桂根审判员 孙良俊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