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建福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福建福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冠旺工贸有限公司,陈琼,邓鼎岳,林星,黄峰,郭惠淑,雷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六一中路333号祥美花园,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86603-7。负责人:陈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凌恒彦,汪文良,均系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福建福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1号、53号内E幢1号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866194-7。法定代表人:陈琼。被执行人:福州冠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龙江村蒋宅路口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849836-7。法定代表人:黄峰。被执行人:陈琼,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邓鼎岳,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林星,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黄峰,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郭惠淑,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雷丘萍,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畲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六一支行与福建福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冠旺工贸有限公司、陈琼、邓鼎岳、林星、黄峰、郭惠淑、雷丘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邓鼎岳名下座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100号东方高尔夫花园二期11#楼1005复式单元;被执行人黄峰名下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1号华福大厦14D2单元;被执行人雷丘萍名下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仙塔街竹林境新村7#楼701单元,1层33附属间;被执行人郭惠淑名下座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城边街东侧与温泉支路交叉处恒宇国际2#楼12层02及03商务办公,已被设置为他行的抵押担保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邓鼎岳、黄峰、雷丘萍、郭惠淑名下虽有房产,但因该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而其他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林良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