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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远东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宗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远东丰鞋材有限公司,丁宗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208号原告:晋江市远东丰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秋,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杰,男,该公司员工。被告:丁宗龙,男,回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晋江市。原告晋江市远东丰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宗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晋江市远东丰鞋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被告丁宗龙已付清加工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远东丰鞋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少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燕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