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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1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桃城区中心街滏阳小区2-3-302。组织机构代码:67321980-8。法定代表人:潘丽清,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南京路东房村镇政府内。组织机构代码:67203405-1。法定代表人:王云堂,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中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荣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51553.05元及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882元、执行费537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本院查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视案情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