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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040号原告:王某甲,男,1983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某乙,女,1988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