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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马玉兰与闵树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2民初225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12月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闵某某,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服刑人员,现在兵团农七师奎屯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被告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马某某与闵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闵杰(2005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闵杰年满18周岁止;3、案件受理费、投递费由被告闵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闵某某于2003年11月14日在乌苏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月24日生育一子闵杰。婚后,闵某某吸毒成瘾,对家庭、孩子不闻不问,为筹措毒资实施盗窃,现在兵团农七师奎屯监狱服刑。马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马某某所述与事实不完全相符。近年,虽因生意失败、生活困难接受过马某某娘家帮助,但闵某某对家庭、孩子已尽到相应的义务。闵某某确有四年吸毒事实,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为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年3日,闵某某表示希望等到出狱后在与马某某商量离婚事宜。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闵某某于200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1月24日生育一子闵杰。马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闵某某不同意离婚。另查明,1、马某某诉称闵某某吸毒四年,因此双方于2015年7月分居,现婚生子闵杰随马某某生活,闵某某对此均予以认可;2、闵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期为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年3日;3、马某某与闵某某婚后居住在闵某某父母家中,二人均无固定职业。现马某某自述其务工月收入2000余元。本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因闵某某有吸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马某某离婚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已无和好可能,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闵某某现在监狱服刑且入狱前无固定职业,以及马某某现务工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本院确定婚生子闵杰由马某某抚养,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闵杰年满18周岁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闵杰(2005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马某某抚养,被告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闵杰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104元,合计179元,由被告闵某某负担(原告已交费用1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交纳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文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十一条第一款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