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怀美与章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美,章小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3781号原告:张怀美,女,196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章小媚(章小美),女,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怀美与被告章小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文科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怀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15000元的请求,原告同意后于2015年8月7日从盘县红果镇第一个圆盘的工商银行分理处取款15000元并且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4个月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章小媚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8月7日,被告章小媚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张怀美同意后以现金方式将款项交付给被告章小媚,被告章小媚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4个月还清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章小媚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章小媚应否偿还原告张怀美借款15000元。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属实,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从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时起生效。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为4个月,即2015年12月7日,被告未按期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张怀美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小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怀美借款本金15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章小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董文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