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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红梅与娜布其玛、领兄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梅,娜布其玛,领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红梅,女,1967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娜布其玛,女,1980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领兄,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332号红梅申请执行娜布其玛、领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娜布其玛、领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12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标的款122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