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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俊祥与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祥,颜涛,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408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祥,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颜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琳,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禹城市,系被告颜涛之妻申请执行人张俊祥与被执行人颜涛、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颜涛在建设银行禹城支行(处)账户存款人民币68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