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68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864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高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