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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吕作仲与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作仲,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3663号申请执行人吕作仲,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罗阳镇泰寿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仁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作仲与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吕作仲实际工程造价款106883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1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