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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邵建丽与王清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建丽,王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邵建丽,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执行人王清梅,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邵建丽与王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黎满英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杨 锐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时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