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特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某某、吴某某、吴某、吴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某,吴某某,吴某,吴某甲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特57号申请人丁某某,女,1936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人吴某某,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申请人吴某,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吴某甲,女,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丁某某、吴某某、吴某、吴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滕宏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某某、吴某某、吴某、吴某甲因继承纠纷,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呙桂华与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山潘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拆迁户认购安置房协议书》中属于呙桂华的合同权利及义务,由吴某某一人继承,丁某某、吴某、吴某甲放弃继承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宏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