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3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手机配件部与被告桂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桂彦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769号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手机配件部,营业执照注册号640106600170668,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商业广场4-1号。经营者:唐凯,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桂彦虎,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手机配件部与被告桂彦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手机配件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手机配件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手机配件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先锋手机配件部负担。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