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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孙海军诉罗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军,罗洪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91民初648号原告孙海军,男,汉族,1967年9月3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朱庄南巷。委托代理人张晨坤,徐州市丰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洪俊,男,汉族,1968年3月26日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福地。原告孙海军诉被告罗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军的委托代理人张晨坤,被告罗洪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期叁年,年息20%。现被告已还清部分款项,余款90963元尚未还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本金及利息共计90963元(截止到起诉之日2016年3月21日本金为60462元,其余为利息及滞纳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洪俊辩称:按照我的计算本金已经还清,还剩41000余元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为购买船只于2012年5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孙海军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期限叁年,年息20%,每年付息一次,到期本息两清。超期每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债权人有权处理借款人船舶、房产等财产偿还债务。”上有借款人罗洪俊的签字、捺印。同日,原告将30万元转账给罗洪俊。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还款66400元,2013年5月25日还款40000元,2013年6月11日还款48000元,2014年8月28日还本金200000元,被告共计偿还原告本息合计354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银行转款凭证、被告提供的收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罗洪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经过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3月21日,剩余借款本金为5355元,利息为51822元(详见附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罗洪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孙海军借款本金5355元及利息51822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罗洪俊承担(随上述案款同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九昌代理审判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赵启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帅附表时 间 年利率 计息 天数 偿还 本息 应付 利息 偿还 本金 本金 余额 2012.5.24 20% 0 0 0 0 300000 2012.12.5 20% 196 66400 32219 34181 265819 2013.5.25 20% 173 40000 25198 14802 251017 2013.6.11 20% 17 48000 2338 45662 205355 2014.8.28 20% 444 200000 49960(未付) 200000 5355 2015.5.24 20% 271 0 795 (未付) 0 5355 2016.3.21 24% 303 0 1067 (未付) 0 535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