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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6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文志与刘光春、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志,刘光春,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6068号原告:蒋文志,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刘光春,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刘丽娟,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志诉被告刘光春、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文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蒋文志承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