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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大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大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民初1858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朱卫,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抚松县松江河同鑫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