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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4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陈珠华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珠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905号原告:陈珠华,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被告:颜士侠,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原告陈珠华与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7096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8日、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62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泗阳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8日立案侦查,所以本案应一并移送泗阳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珠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