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屈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781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凤,女,汉族。(原告之母)被告:屈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隋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