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丁莉与被告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莉,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1105号原告:丁莉。被告: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住所地衡阳市仙姬巷**号。法定代表人:刘慧明,该公证处主任。原告丁莉与被告湖南省衡阳市雁城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丁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莉撤诉处理。案件受���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俊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