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含山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含山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攀桂街208号。法定代表人:谷和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成,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鑫,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含山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工程土方争议部分认定事实不清,扣减钢材款部分是否已经扣减完毕亦有新的证据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省含山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4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晓华代理审判员 谢 醒代理审判员 王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