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甘仲佐与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仲佐,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甘仲佐,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满洲里市诺贝尔瓷砖专卖店业主,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健,男34岁,汉族,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执行甘仲佐与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仲佐诉讼过程中保全的被执行人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旅大厦地下停车场车位因国旅大厦尚未竣工验收,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春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