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汪莉萍、魏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莉萍,魏炜,陈冰,汪莉萍,魏炜,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汪莉萍,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魏炜,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冰,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汪莉萍与被执行人魏炜、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99136.79元、利息53743.51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冰名下的房地产已拍卖成交,并已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分得执行款285589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