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辉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095号原告陈辉,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610770-1。法定代表人颜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虎,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辉与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重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