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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81刑初155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8月1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抓获,8月16日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1时许,江某通过微信从一“微友”处免费获取少量冰毒,该“微友”将冰毒放在赤壁市残联对面的“皇记羊蝎子”餐馆外面的空调上,被告人周某随即打电话安排朋友彭某将冰毒拿到后送至周某家里。周某、江某在周某家中一起将该冰毒吸食。2、2016年7月3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周某与江某各出资100元,由江某微信联系罗某(另案处理)后购得一颗“麻果”和少许冰毒,周某、江某在周某家中一起将该冰毒吸食。3、2016年7月30日晚11时许,江某通过微信付款200元向一“微友”购得少许冰毒,该“微友”将冰毒放在残联院门口窗台上,被告人周某取得毒品后回到家中,与江某一起将冰毒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证人江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华斌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熊社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瑜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