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从明、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明,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489号申请执行人李从明,男,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融安县浮石镇七星坡法定代表人朱万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0**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及利息458175元,申请执行费6773.0元,但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融安县万德七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巷分理处账号为:22×××85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罗家宏代理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