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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方宝平与史向军、刘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宝平,史向军,刘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方宝平,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史向军,男,汉族,1959年9月25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刘剑萍,女,汉族,1960年1月20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方宝平与史向军、刘剑萍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402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