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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5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文珍与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珍,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380号原告:陆文珍,女,1978年8月2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02号1号楼1单元12层。负责人:刘若晨。原告陆文珍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熙枫阁时尚中西融合餐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陆文珍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公告费并刊登公告后,未在七日内缴纳公告费并刊登公告,致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文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文珍负担。审判员  贾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