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25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美娘尕吉才仁诉谈俊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囊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囊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娘尕吉才仁,谈俊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囊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725民初57号原告美娘尕吉才仁,50岁,系青海省囊谦县人。委托代理人白马丁增,39岁,系青海省囊谦县人。被告谈俊领,系河南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娘尕吉才仁诉被告谈俊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向其还清借款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娘尕吉才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娘尕吉才仁负担。审判员 尕 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生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