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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6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丁燕萍与崔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燕萍,崔俊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6738号原告丁燕萍,女,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达旗人,现住东胜区。被告崔俊林,女,汉族,48岁,准旗人,现住东胜区。原告丁燕萍与被告崔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5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丁燕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燕萍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计1086.5元。审 判 长  折宏斌代理审判员  班银安人民陪审员  孙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方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