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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快与被执行人严玲、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快,严玲,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黄快,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无业,现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许军,内蒙古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玲,女,汉族,1954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民营企业主,现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快与被执行人严玲、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内2922民初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玲、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快支付保证金及损失共计1600000.00元,利息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960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内蒙古阿拉善右旗的金滩镍矿探矿权(证号:T15120080702011651)和铁板井镍矿探矿权(证号:T15120080702011666),期限为两年,但该财产现在无法进行强制处分。经我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严玲、张掖市飞龙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右旗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快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集  灿审 判 员 额尔登其木格助理审判员 武  晓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