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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前解与陈六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前解,陈六义,何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谢前解,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陈六义,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何介成,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前解与陈六义、何介成债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5)双法民初字第112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六义、何介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前解于199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六义、何介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六义、何介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前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六义、何介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前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