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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8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许义杰、金波与所伟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义杰,金波,所伟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680号原告许义杰,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金波,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许义杰,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沈河区南杏林街**号572。被告所伟江,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已退休,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杰、金波诉被告所伟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坤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宁组成合议庭,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齐曼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