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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顾许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公司印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163号之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顾许江,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顾许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继续追缴被告人顾许江受贿所得计人民币六十五万余元,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交执行,立案执行标的6500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登记,本案已查封,但本案系轮候查封,且未能找到车辆进行扣押;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东兴路118号栖庭4幢301室房产,本案已查封,但该房产已设定有抵押,且本案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嵇建平审判员  孙榕宁审判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