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7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余姚市天平仪器厂与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天平仪器厂,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民初7318号原告:余姚市天平仪器厂。住所地:余姚市河姆渡镇车厩村。组织机构代码:14458774-4。法定代表人:李纪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福达,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系该厂员工。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六塘南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9534-4。法定代表人:王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姚市天平仪器厂诉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琦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天平仪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福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姚市天平仪器厂起诉称:原告在2012年经余姚市威之特五金电器厂介绍,与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了购销五合一电脑板等业务关系。自2012年8月1日开始,至2013年12月11日,被告先后向原告购买了价值547800元的电脑板,原告开具了相同数额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但被告收货和收取发票后,仅在2014年和2015年支付给原告货款70000元,尚余477800元货款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总以经济困难,暂无支付能力为由,进行推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所欠货款477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4061元(暂从2016年8月5日起,按所欠本金477800元,年利率5.1%计算至2016年10月5日止,暂定二个月,以后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余姚市天平仪器厂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送货单30份,拟证明在此期间,原告发给被告价值532722.80元电脑板的事实。2、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10日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拟证明在此期间,原告开具给被告金额为547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妥收的事实。3、2014年10月20日及2015年4月23日银行汇款凭证2份,拟证明在此期间,被告共计支付给原告货款7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期间,原告分30次共计向被告发送价值532722.80元的电脑板,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0月2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30000元,2015年4月23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40000元,合计70000元。余款462722.8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着,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本案所涉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975700、03975701、03975707、03975708、03360970、03360969)均已认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被告应积极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怠于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告共计发货价值532722.80元,已收取货款70000元,尚欠货款462722.80元。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5.1%计算从2016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3998.7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5.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的本金及逾期付款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天平仪器厂货款462722.8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3998.70元,并赔偿自2016年10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462722.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余姚市天平仪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301元,减半收取4150.50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7120.50元,由被告慈溪市睿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