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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立、丁爱萍与熊伶俐、章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丁爱萍,熊伶俐,章开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民初1544号原告:任立。原告:丁爱萍,系原告任立之妻。二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泽艳,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伶俐。被告:章开斌,系熊伶俐之夫。原告任立、丁爱萍诉被告熊伶俐、章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立、丁爱萍于2016年8月9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立、丁爱萍的诉讼委托代理人蔡泽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伶俐、章开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立、丁爱萍诉称,被告因经营公司需资金,于2013年12月24日和2014年1月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和100万元,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利率为月息3%,原告按约将款借给被告之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利息之后,并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于2016年8月9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3%计算)。原告任立、丁爱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A1:借据和银行转款凭据各两份,证明2013年12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丁爱萍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4年1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任立借款100万元。证据2:钟祥市婚姻登记管理处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熊伶俐、章开斌未答辩,亦未���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任立、丁爱萍提交的证据A1、A2,被告熊伶俐、章开斌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任立、丁爱萍提交的证据系原件,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该证据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章开斌、熊伶俐因经营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于2013年12月24日向原告丁爱萍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丁爱萍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注:此款用期为壹个月。”同日,原告丁爱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该款转入被告熊伶俐卡号。2014年1月3日被告章开斌、熊伶俐又向原告任立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一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任立人民币计壹佰万元整”。同日,原告任立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该款转入被告熊伶俐卡号。二被告借款后,除支付任立一个月利息外,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以种种理��拒绝。故原告任立、丁爱萍于2016年8月9日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3%计算)。另查明,2011年2月28日,被告章开斌、熊伶俐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被告熊伶俐、章开斌向原告任立、丁爱萍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熊伶俐、章开斌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其行为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任立、丁爱萍要求被告熊伶俐、章开斌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的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但原告任立、丁爱萍要求被告熊伶俐、章开斌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对借款利率无约定,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由被告熊伶俐、章开斌支付原告任立、丁爱萍借款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伶俐、章开斌偿还原告任立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4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被告熊伶俐、章开斌偿还原告丁爱萍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止,按年利率6%计付);三、驳回原告任立、丁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给付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原告任立、丁爱萍负担175元,被告熊伶俐、章开斌负担7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翛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