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9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宗圣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宗圣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9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楼13层87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学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全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宗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财智名座大厦1611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洲,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洋,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宗圣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9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河南朝合万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宋江涛审判员 谢宏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