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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沙区双林塑钢窗材料经销处诉刘国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沙区双林塑钢窗材料经销处,刘国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064号原告:龙沙区双林塑钢窗材料经销处。经营者:林文洲,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杰,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华,男。原告龙沙区双林塑钢窗材料经销处诉被告刘国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龙沙区双林塑钢窗材料经销处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沙区双林塑钢窗材料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413.00元,减半收取计706.50元,由原告龙沙区双林塑钢窗材料经销处负担。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辛 麟审判员 赵亚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恩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