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审2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李明炉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李明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879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锐,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明炉,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化州市。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G000124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李明炉(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16时00分在公明将石社区将石路193-3号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G000124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董 学 军审 判 员 简 增 荣代理审判员 赵 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凌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