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66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2016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1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焦某驾驶苏A×××××轿车,沿本区西部干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程桥街道金庄厉营组路段时,撞到路边行人厉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焦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焦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作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焦某与厉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厉从余、王某、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民事判决书、拨付单、驾驶证、行驶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焦某主动报警,并留着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作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焦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