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长清与被执行人胡永生、谢嘉、胡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长清,胡永生,谢嘉,胡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曹长清,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程慧,上海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永生,男,汉族,1956年11月14日生。被执行人谢嘉,女,汉族,1965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胡霞,女,汉族,1983年11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曹长清与被执行人胡永生、谢嘉、胡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18997.0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26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1708元,以上款项由三被执行人均等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霞已给付103000元,其中3000元作为执行费,剩余本金206332.34元及其它款项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永生、谢嘉、胡霞的房产、车辆、银行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胡永生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胡永生工作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扣留被执行人胡永生工资314828.34元,自2016年10月起每月扣留1000元,每六个月向本院汇款一次。被执行人谢嘉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胡霞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于2016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胡霞车牌号为苏A×××××宝莱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于2016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胡霞名下坐落于本市建邺区房产进行预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永生、谢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故本院暂未将被执行人胡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重新申请执行,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池仲旺执 行 员 朱伟萍执 行 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