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5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岱山与丁广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岱山,丁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294号申请执行人孙岱山,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广凯,男,1970年4月3日出生。孙岱山与丁广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13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丁广凯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孙岱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广凯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丁广凯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孙岱山亦不能提供丁广凯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岱山依据(2015)西民(商)初字第91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全部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民(商)初字第9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