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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与XX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XX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369号原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乐军,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诉被告XX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XX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撤回对被告XX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9元,由原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承担。审判员  曹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