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5财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湖南省洞口县月溪乡人民政府与肖调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洞口县月溪乡人民政府,肖调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752号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月溪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洞口县月溪乡。法定代表人龙建军,月溪乡人民政府乡长。被申请人肖调君,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月溪乡人民政府以被申请人肖调君借款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调君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月溪乡人民政府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调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城东分理处18-xxxx的存款金额64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卿笃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