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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万明、刘元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万明,刘元妹,吴孟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328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1A5A。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林,该公司博望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万明,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刘元妹,女,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告:吴孟秋,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明、刘元妹、吴孟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