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白景军与通城汽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景军,通城汽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225号原告:白景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磁县。被告:通城汽贸,地址:。负责人:薛海波。原告白景军诉被告通城汽贸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元,由原告白景军负担。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