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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冯永利与张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利,张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853号之一原告:冯永利,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合居乡丰收村。被告:张丰,男,199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双发乡双发村长发屯,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冯永利与被告张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原告冯永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永利撤诉处理。诉讼费894.40元(其中,原告冯永利预交案件受理费280.00元,本院垫付公告费用614.4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0元,公告费用614.40元由原告冯永利负担。审 判 长  王通福审 判 员  孙宝泉人民陪审员  张凤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美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