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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国良、许再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良,许再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371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许国良,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许再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国良与被执行人许再源民间借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泉仲字8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再源的财产在晋江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892号裁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