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3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许国良、许再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良,许再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371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许国良,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许再源,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许国良与被执行人许再源民间借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泉仲字8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再源的财产在晋江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泉仲字892号裁决书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搜索“”